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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诈骗案已立案5年多。如果不抓人,赃物就追不回来,除非结案,否则不会撤案。

imtoken苹果版下载链接 2023-02-01 07:06:06

2000万元诈骗案已立案5年多。如不抓人,赃物不得追回,案件结案前不得撤案。杨浦公安局的意图是什么?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不过,森林越来越大,各种鸟类都有了。非常巧合的是,笔者完全知晓一桩海南省杨浦公安局明知(执法)违法、历时五年多的案件。发誓遵守法律到底的决心。

1998年3月4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财税局下属洋浦物业管理公司与西港公司和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金额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协议向中国二十冶出具《不可撤销人民币贷款担保》,同意担保金额2000万元及其相应费用和利息。 1998年3月12日,二十冶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西钢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二十冶委托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西钢公司贷款2000万元。 , 为期六个月。 1999年3月3日,二十冶公司、西钢公司、洋浦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二十冶公司要求西钢公司尽快归还贷款,洋浦物业管理公司在西钢延迟还款期间,公司将继续承担连带担保义务。此后,西钢公司仍未偿还贷款,二十冶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二十冶西钢洋浦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洋浦市财政局、洋浦地税局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0< @0)胡二中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有效;西港公司应归还本息;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但已收到注册资本为700万元,尚有5300万元的缺口,在5300万元范围内,连带承担中国二十冶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的债务责任,普地税务局服从判决,未上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

但是,西钢没有房产可以执行,西钢名下唯一的房产,即杨浦开发区的两栋楼和一块地,分别用于华夏银行和深圳的开发。本行海口分行质押贷款,华夏银行、深发展海口分行优先受偿。

洋浦物业管理公司早已成为空壳公司,没有资产可供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赴杨浦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十冶对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始终没有放弃。

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杨浦市公安局决定于2006年7月19日对西钢提起刑事诉讼,该案被称为“杨浦西部钢铁公司”涉嫌诈骗中国第二十案冶金建设公司”。

按照常规理解,诈骗案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应该是这样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诈骗被害人金钱,被害人查明有犯罪嫌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逮捕,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对通过冻结、查封、诈骗取得的赃款、赃物,即涉案财物,积极追查扣押。案例。

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

此时,我不禁要问以下问题:欺诈的受害者是谁?谁提起了诉讼?公安机关是报告立案还是主动依职立案?立案后杨浦市公安局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杨浦公安局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毫无疑问,作为借款合同案件,借钱给他人的一方应该是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欺诈,被骗者应该是二十金属。此案只能由二十冶报案,“诈骗”地点应为上海,应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不过,二十爷并没有报案,因为二十爷并不认为自己被“骗”了。据了解,杨浦市公安局表示,杨浦市财政局以西港公司骗取财政资金为由向该局报案。这很奇怪,因为杨浦市财政局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并委托律师出庭,一审判决作出后服从判决,未上诉,并且许久没有向杨浦公安局报告西港。从公司的欺诈行为可以看出,杨浦市财政局并不认为西钢公司的行为是欺诈,西钢公司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杨浦财政局以后怎么会报案?是不是很矛盾?就算杨浦市财政局报案,杨浦市公安局也要立案吗?公安机关负有审查案件报告的职责。符合立案条件的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报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情况。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任何已依法立案的公安机关经审查报案材料后一致认为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决定不立案)。 ,杨浦公安局决定立案,令人费解。合法性是什么?笔者未见报道材料。有没有可能是杨浦市公安局主动立案?作者不知道。

杨浦市公安局立案“杨浦西部钢铁公司与中国二十冶建公司涉嫌担保诈骗案”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杨浦公安局应该很清楚,但他们做了什么,又没有做什么?作者不可能全都知道。但也知道一些事情。

作为诈骗案,我知道杨浦公安局应该做却没有做的事情有:

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

1、本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诈骗取得的赃款,无论去往何处,公安机关都有追回的权利和义务。杨浦公安分局虽然已经调查下落,但没有回去。笔者对此的理解是,要么是杨浦公安局认为根本不是骗局,不能追究,不敢追究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要么是杨浦公安局认为是骗局,不追究。疏忽。

2、既然是诈骗,就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报请检察院批准。实际情况是,杨浦市公安局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笔者对此的理解是,要么是杨浦区公安局认为根本不是诈骗,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也不能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要么是杨浦区公安局认为,属于诈骗行为,因疏忽不抓捕、不报抓捕。

据笔者所知,杨浦市公安局明知违法不能做却坚持违法:

1、征用西港公司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的洋浦房地证字0014号下100256.753平方米的土地。 1996年4月19日,西钢公司与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 1996年4月30日,西钢公司收到出让土地的房产证。 1997年3月12日,西钢公司以土地质押贷款给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作出相应民事判决,均确认合同效力。上述民事交易明显发生在1998年3月4日,杨浦物业为西钢公司担保,1998年3月12日,二十冶、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西钢公司签署了《委托书》。在贷款协议之前。上述民事交易及用作贷款抵押的土地与洋浦物业为西钢公司提供的担保及二十冶公司的贷款无关,与成立的所谓担保诈骗案无关。杨浦市公安局。抵押的土地不是诈骗案的涉案财产,杨浦公安局的查封是违法的,是违法的。

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

2、向法院发送“公函”,要求暂停执行。标的物(即西港公司洋浦方地证字0014号100256.7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洋浦2011年3月上旬,公安局向龙华法院发出“公函”,要求暂缓执行。龙华法院执行的标的根本不是诈骗案的涉案财产。杨浦市公安局有什么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暂停执行?杨浦市公安局的行为和要求无疑是违法的。

杨浦市公安局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已向其郑重提出书面异议,并已向海南省部分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但违法行为仍可继续。仍未解决。

杨浦市公安局所谓的调查从2006年7月19日刑事立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多,在公司整体情况不详的情况下,调查结果如何?完全了解,对西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人员拥有完全的控制权?结果,正如我们所见,杨浦市公安局早就搁置了此案,而西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一直逍遥法外。现实情况是,该案姗姗来迟。但杨浦市公安局并未以违法为目的公开办理案件撤销程序。认为必要时,向审理执行西港公司财产抵押案件的法院发函,法院依法审理执行。造成干扰。

对于违法行为被害人的异议和请求,以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杨浦市公安局始终按照领导的批示或者领导的批示向领导反映,以保障国有资产。有很多债务需要协调解决,西钢公司重组的必要性被推诿。说领导的批示或指示,简直就是抹黑领导的脸,污蔑领导,是没有道理的。领导要有法制观念,要求依法行政办案。处理案件?洋浦市公安局是做什么的,职责和职能是什么,西港公司债务清偿重组与洋浦市公安局有什么关系?国有资产保护必须依法进行。杨浦公安局怎么可以这么肆无忌惮?杨浦市公安局找了这么多借口,企图转移话题,转移注意力,误导有关部门和领导,把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和案情混为一谈,搅浑水,避谈。关于它做了什么。所谓担保诈骗案本身,并不谈是否构成诈骗罪,赃款是否追回,被查封的土地是否与担保诈骗案有关,是否涉及涉案财物,以及扣押是否合法。

诈骗立案不抓人的原因

种种迹象表明,杨浦市公安局无意撤案或撤销扣押。杨浦市公安局对其非法扣押和干扰法院执行的态度坚决。胆子这么大?

杨浦公安局怎么敢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挑战,是国家法的悲剧,是国家法制的悲剧,是负有领导和监督洋浦公安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悲剧。局。这是在抹黑领导人的脸。

那么,受害者呢? !相关监管机构及其领导呢? !

笔者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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